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言评,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本溪市金山医院退休人员,现在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佩松,系本溪市溪湖区河东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占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本溪市煤炭公司退休人员,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朋起,系本溪市溪湖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洋,男,****年**月**日出生,回族,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言评诉被告李占国、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言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0元,减半收取即4310元,由原告许言评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洪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 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