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胡须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代理人:贾雪梅,泸州市龙马潭区莲花池法律服务所。 被申请人:王德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1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胡须超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川E×××××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申请人胡须超名下车牌号为川E×××××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德珍名下价值81000元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支付等。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乾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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