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住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迟某,住通化市辉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因原告李某个人原因,现原告李某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力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晓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昕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