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宁中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长湖路中天世纪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5183170U(1-1)。

法定代表人:刘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覃琬雯,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审理经过

关于南宁中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覃琬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宁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南仲裁字942号裁决书,裁决覃琬雯向南宁中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728744.4元,违约金289080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垫付的物业费、公共维修资金4599元,律师费47250元,负担案件仲裁费8546元。南宁中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

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税务、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收益型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作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经约谈,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尚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程序,待符合条件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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