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法定代表人:周江川,该社理事长。
被申请人:杨晓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申请人:吴小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申请人:杨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申请人:王家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余小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吴宇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申请人:屈素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晓林、吴小莉、杨屹、王家彬、余小琴、吴宇康、屈素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杨晓林、吴小莉、杨屹、王家彬、余小琴、吴宇康、屈素容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存款567,517.55元及其他等额财产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杨晓林、吴小莉、杨屹、王家彬、余小琴、吴宇康、屈素容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存款567,517.55元及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 江 丽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美合日班阿力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