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焰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执行人:余传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执行人:田先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系被执行人余传宝妻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焰南与被执行人余传宝、田先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20)赣048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到瑞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2013年1月1日,瑞昌市民政局认定余传宝家庭为瑞昌市南义镇东升村低保户。 余传宝于****年**月**日出生交通事故,在瑞昌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23天,诊断为急重性颅脑损伤。2017年5月16日,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余传宝患有颅脑损伤所致的轻度智能损害。2017年5月25日,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余传宝左侧肢体偏瘫评定为七级伤残;余传宝智能障碍评定为七级伤残;余传宝开颅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余传宝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2017年11月16日,瑞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发的建档立卡扶贫户精准扶贫登记证,确认余传宝家庭为政府帮扶对象。2018年4月16日,瑞昌市残疾人联合会确认余传宝为肢体残疾一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欠款79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790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育松 审判员  喻世冲 审判员  龚 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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