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丽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威海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D4B1G36),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华夏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娟。

被告:天津艾博森成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5LRNPOR),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工业园南段。

法定代表人:陈立民。

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博亮木门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00MA3FEF4A04),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路18号居然之家华夏店3层JM94-1-3-070。

经营者:李学艳。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丽华与被告威海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天津艾博森成木业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博亮木门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照本院通知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黄丽华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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