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丽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威海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D4B1G36),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华夏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娟。
被告:天津艾博森成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5LRNPOR),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工业园南段。
法定代表人:陈立民。
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博亮木门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00MA3FEF4A04),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路18号居然之家华夏店3层JM94-1-3-070。
经营者:李学艳。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丽华与被告威海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天津艾博森成木业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博亮木门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照本院通知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黄丽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