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林乐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陈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乐添诉被告陈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乐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林乐添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乐添负担,交纳本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靳春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吴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