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玲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公民身份号码:62282XXXX508062749。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魏卫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公民身份号码:61050XXXX711055818。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玲玲与被告魏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玲玲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卫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玲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魏卫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张玲玲与被告魏卫东系朋友关系。2020年6月6日,被告以需要借款装修房屋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当天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了3万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魏卫东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张玲玲提供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微信截图等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6日被告魏卫东向原告张玲玲借款3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期限。当日,原告张玲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借款30000元支付到被告魏卫东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6639)。被告魏卫东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玲玲与被告魏卫东自愿达成借款合意,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原告张玲玲已实际出借款项30000元,故原告张玲玲与被告魏卫东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已生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张玲玲可随时主张归还借款,故被告魏卫东应归还原告张玲玲借款3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魏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张玲玲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魏卫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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