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牧振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刘清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牧振文与被告刘清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牧振文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牧振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牧振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牧振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