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存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潭县人,现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訾维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夏县人,现住甘肃省临夏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存有诉被告訾维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李存有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存有以证据不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存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33元,减半收取计510.165元,由原告李存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