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北京万达北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小张湾村248号。

法定代表人:郭羽洋。

被执行人:内蒙古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民建东街南侧同盛风电东侧1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彭建双。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北京万达北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内蒙古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北京万达北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内蒙古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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