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滕明芳,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腾冲,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滕明芳因与被上诉人腾冲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不服,依法向本院提出上诉后,在指定期间内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下欠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滕明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滕明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