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州思奇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玉屏街道官塘成龙花园**楼239店面。
法定代表人:锜星,系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旭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俊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诉讼委托代理人:胡东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诉讼委托代理人:闫勇亮,太谷县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诉讼委托代理人:贠效菡,女,山西省司法工作者协会晋中办事处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中诚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投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周海瑞,系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工程公司诉被告王俊梅、被告冯奇、第三人中诚投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程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旭东、被告王俊梅的诉讼委托代理人胡东亮、闫勇亮、被告冯奇的诉讼委托代理人贠效菡、第三人中诚投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李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王俊梅之间不存在用工主体责任;应由冯奇承担王俊梅的用工主体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太劳仲裁字(2019)第33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使用法律不正确,原告同王俊梅之间不存在用工主体责任。在太谷人民法院(2019)晋0726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工程公司承揽中诚投公司乐华项目的部分工程中,冯奇于2018年5月10日带领多名工人进驻,从事钢筋绑扎、制作劳务;并收取了与其劳务相应的劳务报酬1666991元,由此看出,原告同冯奇,属于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报酬的社会关系属于劳务关系。本案中,王俊梅系属冯奇所雇,王俊梅从事的钢筋绑扎是冯奇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因此冯奇才是王俊梅用工主体责任的承担者,而不是工程公司。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讼在案。
被告辩称
被告王俊梅答辩称,1、王俊梅认为中诚投公司和工程公司应当对本人连带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2、王俊梅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庭审活动,全程进行公开庭审并且全过程录音录像,同时认为冯奇与中诚投公司和工程公司共同指派的项目经理李旭东经理指挥和工作安排的农民工,充其量也就是个工地的带班长,既不属于本案的当事人,又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因此不应当参与本案的庭审活动。法院也不应当支持为故意坑害工伤职工王俊梅,而恶意虚假诉讼所形成的“虚假事实所形成的真实判决书”作为本案的证据。3、根据“劳社部部发[201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本案用工主体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应当由中诚投公司和工程公司共同承担。
被告冯奇答辩称,太劳仲裁字(2019)第33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决结果恰当,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冯奇于2018年5月经老乡李铁辉介绍到原告工程公司承揽的工地打工。被告冯奇在该公司担任钢筋组组长一职,与李铁辉一起负责从事钢筋绑扎、制作劳务钢筋工日常管理及领取工人劳务报酬。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工程公司为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3、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工程公司只能针对劳动仲裁裁决书提出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不能替王俊梅主张权利,主张应由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王俊梅如果认为应该由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应当应由劳动局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而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中诚投公司述称,没有意见。
原告工程公司为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
一、钢筋结算清单复印件一份、领款单复印件三份、网银交易明细复印件一份、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复印件十五份,证明李旭东向冯奇结算报酬的情况。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被告冯奇和第三人中诚投公司均无异议。
被告质证
被告王俊梅提供如下证据:照片六份、王俊梅之夫胡东亮和李旭东在发生事故后的通话录音资料及光盘一份、二〇一九四月十七日王俊梅撤回对中诚投公司的仲裁决定书一份,证明王俊梅发生事故的地点、在发生事故后寻求解决的情况、在得知中诚投公司和工程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后申请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能够确认的事实如下,中诚投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承包了晋中(太谷)乐华城温泉乐园有限公司温泉乐园的建筑工程。中诚投公司把该工程中的劳务部分转包给工程公司。在工程公司承揽到该部分劳务后,李旭东作为工程公司的代表,把该劳务中从事钢筋绑扎、制作的劳务部分交给带领人从事该类劳务的冯奇负责完成。冯奇于2018年5月10日起陆续雇佣、带领多名工人进驻工地(王俊梅系2018年7月中旬随其他曾共事过的、已经在该工地做工的、名称为秀萍的工友进入该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制作劳务。2018年8月21日下午14时30分许,王俊梅在做工过程中突发意外、坠落受伤;被送到晋中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在2018年11月21日办理出院手续后,一直没有单位向王俊梅依法进行赔偿。王俊梅于2019年1月,以工程公司为被申请人,以中诚投公司为第三人,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仲裁中,中诚投公司提供其与工程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为晋中(太谷)乐华城温泉乐园有限公司温泉乐园项目,工程工期为2018年4月20日至2019年7月30日,承包方式为劳务计量承包。太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太劳仲裁字(2019)第33号裁决书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裁决如下:工程公司承担王俊梅在其工程工地工作期间的用工主体责任。工程公司不服,随即诉讼在案。审理中,工程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旭东表示:工程公司从中诚投公司处承揽部分劳务。其作为工程公司的股东,具体负责工程公司和中诚投公司具体工程业务方面的对接和履行。对外身份系担任中诚投公司的项目部经理。就结算手续上的签字情况,李旭东专门表示,根据工程公司和中诚投公司共定的财务规章制度,结算必须由工程公司和中诚投公司共同审批确认。在劳务报酬结算清单中签字即是代表工程公司的李旭东、代表中诚投公司的陈标、工程公司具体做账的财务人员陈勤三人的职责。
另查明,冯奇在带人施工后,向李旭东收取了与其所带领工人所提供劳务相应的劳务报酬1666991元。因期间曾有部分费用未能结算完毕,冯奇还于2019年1月30日把李旭东和陈标起诉至太谷县人民法院,要求给付余下未付部分计50009元。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依法判决被告李旭东和陈标共同支付冯奇劳务报酬中部分计50009元。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王俊梅在冯奇组织和领导下,在工程公司承包的晋中(太谷)乐华城温泉乐园有限公司温泉乐园项目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受伤。就其受伤后果,因冯奇及其他当事人一直未能举证证明冯奇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故依法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工程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福州思奇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王俊梅在晋中(太谷)乐华城温泉乐园有限公司温泉乐园项目工地工作期间的用工主体责任;
二、驳回原告福州思奇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整,由原告福州思奇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