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继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台州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南屏路789号学仕家园3幢101室。组织机构代码:69236756-6。 法定代表人:胡桂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继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台仲裁字第95号裁决书,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台州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城公司)履行该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该裁决,润城公司应向陈继玉履行交付案涉润景花园1幢103室商品房的合同义务,并协助陈继玉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登记手续;润城公司应向陈继玉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81600元;仲裁费用26682元(已由陈继玉预交),由润城公司承担25428元(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陈继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润城公司因涉及大量债务纠纷已停止营业,其资产由其他法院统一处理,故虽然本院已依法向温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案涉房屋即坐落在温岭市城东街道阳光大道188号润景花园1幢103室的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过户登记在申请执行人陈继玉名下,但由于有关票据无法开具等客观原因,暂无法办理。至于被执行人润城公司在本案中应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也同样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继玉的本案债权暂无法实现。因被执行人润城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陈继玉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调查材料、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程序终结申请书、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由于客观原因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浙10执5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应继续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宏亮 审 判 员 杨振东 审 判 员 金文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