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牛团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陈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牛团营与被告陈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牛团营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牛团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牛团营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牛团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