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其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蒲水清,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其忠与被告蒲水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其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蒲水清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郭其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蒲水清支付郭其忠装修地板工资9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蒲水清承担。事实和理由:蒲水清于农历2020年4月12日雇请郭其忠对其承包的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乡××村××房屋进行装修施工,负责泥工部分,约定工钱为9000元。郭其忠已按蒲水清的指示完成工作任务,蒲水清并未支付工钱。经多次催讨,蒲水清于2020年10月1日向郭其忠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在2020年11月底付清,但至今仍未付清,请求法院判决。

被告辩称

蒲水清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郭其忠提交的证据欠条1份、微信聊天记录1份、证人廉某、杨某出庭作证证人证言,经审查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经审查予以采信。被告蒲水清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蒲水清于农历2020年4月12日雇请郭其忠对其承包的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乡××房屋进行装修施工,负责泥工部分,约定工钱为9000元。郭其忠已按蒲水清的指示完成工作任务。蒲水清于2020年10月1日向郭其忠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在2020年11月底付清,但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蒲水清请郭其忠做泥工,郭其忠完成了做泥工的义务,双方达成的劳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受法律保护。蒲水清尚欠郭其忠工费9000元,应予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蒲水清向郭其忠支付劳务工资9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蒲水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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