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马墓村马墓组2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AL26G38K,联系电话:187××××9625。
法定代表人:韩中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李大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王从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余焱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李大珍、王从国、余焱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建、李大珍、王从国、余焱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