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文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十堰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少波,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荣谊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纪山镇郭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6826757250。

法定代表人:荣冬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荣冬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公司董事长,住南宁市。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行斌,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荣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公司职员,住南宁市。系荣冬萍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兵,沙洋县拾回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许文峰诉被告湖北荣谊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谊公司)、荣冬萍、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荣谊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息,从2020年8月20日到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息);2、被告荣冬萍、荣斌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被告荣谊公司因短期流动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表示同意。10月11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20日;借款利息按照月息3.0%的标准支付;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还本付息的,支付债务总额1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借款支付至被告荣谊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荣冬萍、荣斌自愿为被告荣谊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荣谊公司没有偿还借款,担保人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荣谊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许文峰诉被告荣谊公司、荣冬萍、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文峰与荣谊公司于2020年8月7日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原告可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双方协议约定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贵院应当将该案件移送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申请与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湖北荣谊塑胶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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