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原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原平市天意远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百诚信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西原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平市天意远商贸有限公司、山西百诚信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原平市天意远商贸有限公司、山西百诚信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原平市天意远商贸有限公司、山西百诚信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收入94349254.5元; 查封、扣押原平市天意远商贸有限公司、山西百诚信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价值94349254.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建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皇甫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