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春,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王八古,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朱恩罗,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王金昌,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王文古,男,汉族,住东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春与被告王八古、朱恩罗、王金昌、王文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王春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954元,由王春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严 亮 审 判 员 舒君义 审 判 员 王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董自李 书 记 员 马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