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春,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王八古,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朱恩罗,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王金昌,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王文古,男,汉族,住东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春与被告王八古、朱恩罗、王金昌、王文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王春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954元,由王春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严 亮 审 判 员  舒君义 审 判 员  王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董自李 书 记 员  马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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