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31日对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冀0111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判决书第五页倒数第五行“案件受理费2982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82元,由被告王雪峰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982元,由被告王雪峰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坚强 人民陪审员 李 甜 人民陪审员 张召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