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商业步行街99号。
法定代表人:梁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永祥,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元市恒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福源金都2-4-4号。
法定代表人:苟碧和。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元市恒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四川省广元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冬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