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尹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凤冈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7民特3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任建伟申请执行尹亚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尹亚偿还申请执行人任建伟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9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任建伟自认尹亚已经偿还借款52,000元,尹亚主动履行执行费950元。双方当事人就未履行的18,000元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履行协议:尹亚自愿在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给任建伟借款本金18,000元。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任建伟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0327执143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尹亚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任建伟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