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正和,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门勇忠,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正和与被执行人门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502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5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2597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64.14元,执行费1139元未缴纳。经向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扣划存款,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银行账户等措施。现本次执行期满,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并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