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景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人,住万载县。 被告:万载县立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载县高城现代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3091487246。 法定代表人:潘集平,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潘国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万载县。 第三人:袁发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万载县。 第三人:邓世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万载县。 第三人:王伏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万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龙景东与被告万载县立兴置业有限公司、潘国英及第三人袁发兴、邓世友、王伏玲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赣0922民初3566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万载县立兴置业有限公司、潘国英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被告万载县立兴置业有限公司、潘国英以原告龙景东与第三人袁发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万载县立兴置业有限公司的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15×××38、15×××16)的冻结和被告万载县立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万载县高城镇现代商业街1号楼【不动产权证书号赣(2019)万载县不动产权第0015813、0015815、0015816、0015818、0015820、0015821、0015823、0015825、0015826、0015827、0015830、0015806、0015835、0015801、0015809、0015833、0015849】、2号楼【不动产权证书号赣(2019)万载县不动产权第0015766、0015774、0015771号】的查封以及被告潘国英的九江银行账户(62×××6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62×××02)、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5×××43)、支付宝账户(20×××51)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景东与第三人袁发兴在另一执行案件中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龙景东在该案中亦同意两被告的上述财产保全解除申请,此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万载县立兴置业有限公司的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15×××38、15×××16)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万载县立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万载县高城镇现代商业街1号楼【不动产权证书号赣(2019)万载县不动产权第0015813、0015815、0015816、0015818、0015820、0015821、0015823、0015825、0015826、0015827、0015830、0015806、0015835、0015801、0015809、0015833、0015849】、2号楼【不动产权证书号赣(2019)万载县不动产权第0015766、0015774、0015771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告潘国英的九江银行账户(62×××6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62×××02)、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5×××43)、支付宝账户(20×××5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钟敢 人民陪审员  魏庆华 人民陪审员  辛德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林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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