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汾阳市永红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汾阳市杨家庄镇垣头村东。

法定代表人:杨微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红,山西省汾阳市杨家庄镇磁盆沟村居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卫华。

被告:李静。

被告:连云港厚德载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国民路6号凤凰岭小区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卫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汾阳市永红洗煤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卫华、李静、连云港厚德载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汾阳市永红洗煤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卫华、李静、连云港厚德载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归还原告代还款3299790.36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息,从垫付之日至归还完毕时止;2、判令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6日,被告王卫华与唐立贵签订《个人借款协议》约定,被告王卫华(借款人)向唐立贵(出借人)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15日。原告汾阳市永红洗煤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被告连云港厚德载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同日原告汾阳市永红洗煤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卫华、被告连云港厚德载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订立借款担保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连云港厚德载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保证被告王卫华按期还本付息,如被告王卫华到期无法还款,由被告连云港厚德載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代替被告王卫华向原告支付全部借款。后来,被告王卫华没有按照约定,按期归还借款和利息,出借人唐立贵起诉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开庭审理,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意代为归还3300000元。后来,在执行阶段,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冻结原告银行账户,并划走了执行款项。被告李静和被告王卫华系夫妻关系,依法应该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卫华缺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李静缺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连云港厚德载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缺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原告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16年8月16日个人借款协议、2016年8月16日借款担保协议书、2017年6月9日中国民生银行回单复印件、2017年8月4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行业务回单、2017年11月28日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017)苏0703民初1096号民事调解书、(2017)苏0703执1493号执行和解协议、(2017)苏0703执149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2017)苏0703执1493号之五执行裁定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8月16日,被告王卫华因精煤及焦炭烧制业务向案外人唐立贵借款5000000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期为12个月,自2016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15日,每月利息为24‰等内容。”由原告汾阳市永红洗煤有限公司及被告连云港厚德载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担保。同日,原告汾阳市永红洗煤有限公司又与被告王卫华、被告连云港厚德载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王卫华所借款项5000000元必须用于从原告处生产精煤及焦炭事宜;被告必须合法使用资金,确保原告担保资金安全,按期向资金方及时返回利息。被告王卫华对上述条款的履行,由被告连云港厚德载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甲方提供担保。如被告王卫华到期无法还款,将由担保人代替被告王卫华向甲方支付全额借款。被告王卫华如逾期不还利息或者借款,原告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担保责任下的款项。”2017年3月16日,因被告王卫华未按约还款,案外人唐立贵起诉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并要求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5月23日,该院作出(2017)苏0703民初109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王卫华、李静欠原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515万元。二、被告王卫华、李静、连云港厚德载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唐立贵上述515万元中的215万元及利息(以2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7年6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及未偿还部分的利息。如果上述被告未能按期偿还任意一笔,则原告有权就515万元中未能偿还的部分及未偿还部分自第一笔逾期之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被告汾阳市永红洗煤有限公司、杨永红偿还原告唐立贵上述515万元中的300万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偿还50万元,原告唐立贵收到上述50万元后三日内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对被告汾阳市永红洗煤有限公司、杨永红银行账户的冻结;于2017年6月20日前给付原告唐立贵50万元、于2017年7月20日前给付原告唐立贵50万元、于2017年8月20日前给付原告唐立贵50万元;自2017年9月起毎月20日前给付原告唐立贵10万元直至300万元还清为止,300万元还清后原告不得再对被告汾阳市永红洗煤有限公司、杨永红主张任何还款责任。如果上述被告未能按期偿还任意一笔,则原告有权就515万元中未能偿还的部分及未偿还部分自第一笔逾期之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为此,2017年6月9日,杨永红女儿杨微微受原告指示向案外人唐立贵转账500000元。2017年8月4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从原告账户上扣划1900890.36元。2017年11月24日,原告向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转账898900元。以上,原告向案外人唐立贵共计支付3299790.36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债务后产生的追偿权纠纷。原告代为偿还的欠款系被告王卫华向案外人唐立贵所借,也即(2017)苏0703民初1096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认被告王卫华、李静夫妻所欠案外人唐立贵的款项,该款项由原告担保,并已由原告转账或法院扣划的形式支付给了案外人唐立贵,依据担保法规定,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卫华、李静归还其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连云港厚德载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借款担保协议书》中承诺,如被告王卫华到期无法还款,将由担保人连云港厚德载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代替被告王卫华向甲方支付全额借款。依据担保法相关法律规定,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同时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约定的比例分担,故原告要求被告连云港厚德载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清偿其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代偿款利息,因债务人不能及时向保证人偿还代偿款项,给保证人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即保证人失去了利用这部分资金取得其他收益的可能性,故债务人除了偿还保证人代为偿还款项之外,还应当支付债务人代偿款项的利息损失,故被告占用原告资金期间应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代偿款利息按月息1%计算,双方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ー条、第三十ー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卫华、李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汾阳市永红洗煤有限公司代偿款3299790.36元,并支付以上述款项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连云港厚德载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00元,由三被告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