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莱州千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虎头崖镇后上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MA3MYLOW72。 法定代表人:史善菊,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莱州华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云峰北路35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6134487641。 法定代表人:李卫科,总经理。
审理经过
2021年1月26日,申请人莱州千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莱州华汽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和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华汽公司进行重整。本院于2021年2月2日通知了华汽公司。华汽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未提出异议,但提出已与投资意向人进行了初步谈判与协商,申请对华汽公司进行预重整。2021年2月3日,本院召开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均同意在本院作出是否受理重整裁定前,对华汽公司进行预重整。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决定,对华汽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担任华汽公司临时管理人。2021年7月12日,临时管理人向本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人莱州千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华汽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经本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被申请人华汽公司系1993年2月12日在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住所地为莱州市云峰北路3589号,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汽车刹车盘(毂)类汽车配件和机械配件,注册资本8695.30万元,经营期限自1993年2月12日至2023年2月12日。2013年华汽公司的股东之一美国华汽零件国际有限公司将其在华汽公司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总公司。201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华汽公司由莱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2020年1月,华汽公司停产,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临时管理人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截止2021年1月31日,华汽公司资产市场价值为10733.91万元(含融资租赁设备的评估价值2140.37万元),负债总额为15614.54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4880.63万元。 另查明,华汽公司生产的刹车盘(毂)等汽车配件在同行业中享有一定知名度,拥有较为先进的机加工流水线,被申请人华汽公司亦具有重整意愿,具有重整的价值和可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住所地、工商登记注册地均为莱州市,本院对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为企业法人,属于重整适格主体。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重整的原因。经查被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在同行业中享有一定知名度,拥有较为先进的机加工流水线,被申请人亦具有重整的意愿,具有重整的价值和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莱州千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莱州华汽机械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慧丽 审判员 王维英 审判员 张志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银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