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芸,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马二卜都,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芸与被告马二卜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2021年7月29日,原告刘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刘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石小平 审判员    马忠贤 人民陪审员    韩建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赛中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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