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芸,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马二卜都,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芸与被告马二卜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2021年7月29日,原告刘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刘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石小平 审判员 马忠贤 人民陪审员 韩建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赛中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