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富特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潮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卫小华,董事长。
被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
法定代表人:李秋喜,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富特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登记立案。原告浙江富特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浙江富特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