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

负责人郑青。

被执行人:付昌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审理经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付昌象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台路商初字第3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昌象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108889.04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付昌象所有的牌号为浙J×××××号车辆,但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台路执字第39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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