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杨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杨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杨义与被申请人杨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杨义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吉名下的财产在80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我院作出(2020)川0191财保113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杨义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吉持有的四川嘉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在80万元(占出资额80%)范围内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杨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吉持有的四川嘉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在80万元(占出资额80%)范围内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为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奇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