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秋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告:黄山市捷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19号黄山天一尚城1幢2单元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2MA2NKR4182。
法定代表人:朱小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徐秋生与被告黄山市捷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9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徐秋生在法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徐秋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徐秋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秋生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晶
审 判 员 张怡
人民陪审员 胡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吴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