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万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岭县三县堡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
法定代表人:张浩然,该乡政府乡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万山因与被上诉人长岭县三县堡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县堡乡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20)吉0722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万山,被上诉人三县堡乡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浩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20)吉0722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2元,本院退给李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