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卓尼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 法定代表人:安某,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某,系该联社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系该联社营业部主任。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喀尔钦乡大族村地步沟自然村*号。 被告:李某某(曾用名申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喀尔钦乡大族村地步沟自然村*号。 被告:罗某(曾用名都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禅定寺*号(已死亡)。 被告:谢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木耳镇叶儿村卓尼沟自然村*号。 被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木耳镇叶儿村卓尼沟自然村*号。 被告:敏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临潭县城关镇土毛滩*号。 被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临潭县城关镇土毛滩*号。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喀尔钦乡大族村地步沟自然村*号。 被告:丁某,女,****年**月**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喀尔钦乡大族村地步沟自然村*号。
审理经过
原告卓尼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李某某、罗某、谢某、张某、敏某、王某、李某、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卓尼县某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卓尼县某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郑月琴 审 判 员 包 瑜 人民陪审员 后纪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立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