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作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周焕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原告诉称
原告黄作斌诉请:1.判令被告周焕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9,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借款利息(自2021年4月30日起,按照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普通朋友关系,2020年2月份,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用其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用于其山东伟广置业有限公司的日常周转。原告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分四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周焕伟出借39万元,口头约定两、三个月内归还。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经被告多次催要,被告周焕伟始终以资金困难为由推脱,截止目前只还款8.1万元,尚欠30.9万元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不是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本院无管辖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