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崔某,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 被告:韩某,女,52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
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诉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崔某与被告韩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木其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包思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