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崔某,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 被告:韩某,女,52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

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诉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崔某与被告韩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木其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包思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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