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凯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李海诚,男,其他不详,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凯璇与被告李海诚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王凯璇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经办案人主持调解,达成和解,李海诚已履行义务。王凯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凯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凯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卫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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