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日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翟华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12×*。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929,系被告翟华娣的母亲。

审理经过

原告李日生诉被告翟华娣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日生、被告翟华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 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日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三个孩子的抚养费,从2018年5月14日起分别至每个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暂计至2019年8月14日止的抚养费为15000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如下:原、被告双方已于2018年5月14日签署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确定被告应每月向原告支付三个孩子的抚养费1000元。但离婚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现由于小孩生活、上学等费用出现困难,而且被告也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依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翟华娣答辩称,被告已于2018年7月24日支付抚养费1000元,原告所称被告没有支付过抚养费与事实不符。原告不让被告探望孩子,明确告知被告孩子不用被告管,所以原告是要自愿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原告家庭富裕,好赌成性。原告还恐吓被告,如果不尽快与其签字离婚,就会伤害被告家人。原告经常借高利贷赌博,所以不能确保抚养费用在抚养孩子身上。被告现已重新组建家庭,家庭状况很糟糕,被告在家带孩子,全家生活全靠现任丈夫打零工,只能勉强度日。综上,请法院组织双方调解该抚养费纠纷。

被告质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翟华娣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5月14日,原、被告双方在吴川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三、子女抚养及教育:婚后生育三个孩子,长女李慧敏(****年**月**日出生),二子李传锋(****年**月**日出生),三子李传均(****年**月**日出生),离婚后三个孩子由男方抚养及教育,女方每月支付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给男方作为三个孩子的抚养及教育费...”签订协议后,被告于2018年7月24日向原告支付了抚养费1000元。长女李慧敏、二子李传锋和三子李传均现均跟随原告生活,长女李慧敏和二子李传锋现就读于塘缀中心小学,三子李传均现就读于幼儿园。 以上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抚养费纠纷,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被告是否应向原告给付抚养费,若是,给付数额应为多少。涉案《离婚协议书》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应予以确认。被告辩称《离婚协议书》是在原告胁迫情况下签订的,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因此,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上述协议书,在未经法定程序对该协议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情况下,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按该协议约定的数额支付抚养费。 被告主张其没有工作,无法支付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离婚后,被告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经济状况明显低于离婚时的经济状况导致无力按照约定数额支付抚养费。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1000元抚养费分别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在庭审中均确认被告在签订协议后已支付抚养费1000元,故应予以扣减。被告翟华娣应向原告李日生支付抚养费15000元-1000元=14000元(该抚养费按每月1000元计算,从2018年5月14日起计至2019年8月14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翟华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李日生给付长女李慧敏、二子李传锋和三子李传均的抚养费14000元(该抚养费按每月1000元计算,从2018年5月14日起计至2019年8月14日止)。 二、被告翟华娣从2019年8月15日起每月向原告李日生给付长女李慧敏、二子李传锋和三子李传均的抚养费1000元,直至子女分别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翟华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 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占国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 莹 书 记 员 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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