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州街4号。
负责人:周晓光,系该分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凡红,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姜雲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王云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姜雲茹、王云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