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黄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祥锋,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红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被告妹妹。

审理经过 原告黄燕与被告陈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9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祥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人民币50万元,并指定收款账户。2013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指定的账户汇入49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黄燕与被告陈红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各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账户汇款49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并支付自起诉日起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红娟应归还原告黄燕借款本金49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7月9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325元,由被告陈红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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