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军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告:贾金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常新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军安与被告贾金坡、常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马军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贾金坡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从诉讼之日起到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常新峰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间在恒大名都10#干活期间认识二被告,因二被告当时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8年9月17日,二被告来原告在恒大名都工地旁的代销点与原告协商后,贾金坡出具借条一份,常新峰在借条的担保人栏签字提供担保、并口头约定利息,答复等恒大名都10#结账就归还。但二被告并没有按照承诺归还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贾金坡于2020年元月24日归还1000元,剩余借款经电话多次催要,迟迟未偿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军安诉请二被告偿还借款,现本院根据其提供的贾金坡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通知,马军安不能提供贾金坡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军安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成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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