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振华,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张圣俊,男,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梁振华与被告张圣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梁振华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振华以被告张圣俊已主动履行了偿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振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计25元,由原告梁振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田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曹凤群 代理书记员 徐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