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某,宁夏彭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彭阳县。
被告:曹某,宁夏彭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彭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计687.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