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佑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2017年7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日被羁押。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刑诉〔202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佑林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佑林于2021年5月19日凌晨3时许,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车牌号为×××号(经鉴定系伪造)的二轮摩托车,由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沿西二环辅路回住处途中,行至北京市西城区中石化月坛加油站加油,因结账问题与该加油站的员工张建东等人发生争执,后加油站员工陈金梅报警,西城公安分局月坛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将被告人李佑林抓获,带至派出所后遂通知公安交管部门。西城交通支队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为93 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后由医务人员到场对其进行静脉抽血。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佑林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佑林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无证驾驶机动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佑林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佑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佑林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佑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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