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李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志与被告李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志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兰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志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且对方当事人已经提供了担保财产,可以裁定进行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兰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