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合肥卓骏彩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180227X6。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二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508120XP(1-1),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于寨临界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煜行,任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合肥卓骏彩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483.0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以保险金额为400483.07元进行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483.0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2元,由申请人合肥卓骏彩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文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