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05449865XB,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20号12号楼3、4层。

法定代表人:王淑德。

被执行人: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990号。

法定代表人:王正年。

被执行人:王正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王正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韦秀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周立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王正凤、王正年、韦秀明、周立芹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王正凤、王正年、韦秀明、周立芹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到位652468.56元,并已将该款项转至申请人名下指定账户。经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工商、车辆管理、证券、不动产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王正凤、王正年、韦秀明、周立芹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合肥仲裁委员会(2016)合仲字第015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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