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贝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 被告:于明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 委托代理人:王连洋,辽宁丛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贝荣诉被告于明泽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贝荣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贝荣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贝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贝荣自愿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隋德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肖 彤 书 记 员 崔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