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志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以(2020)辽0403执保149号保全裁定对张志强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 决定执行张志强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张志强在抚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于翠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 旺